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集团”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拟签署<订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截至目前,公司已聘请了第三方机构对重组事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此外,公司已与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在重组事项推进过程中签订了《重组框架协议》。我们认为,本次签署《订金协议》表达协议双方的合作意向,有利于合作双方有效履行承诺,积极推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2、《关于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相关材料,经审慎分析,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且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