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同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为兼顾公司长远及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同时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稳定持续发展目标实现;应重视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坚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优先,并保证公司能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原则,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尽量保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 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本规划期内,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者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者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本规划期内,公司若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8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前提下,若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扩大公司股本规模,且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发放股票股利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按年度实施利润分配,但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若公司决定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决策和执行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本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管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经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