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2月1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及摘
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的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向本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4、公司实施本次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将有利于实现公司发展理念,同时有效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
理人”向“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弘扬企业家精神,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达成。
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公司“从零开始,再次创业”的发展理念及建设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发展目标,同时本计划的实施将推动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保留和吸引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编制的《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系为了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同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