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江苏永安”)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向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进行增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不涉及关联交易,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江苏永安进行增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韧 | 宋衍蘅 | 欧阳方亮 |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