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第14次临时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2019年第14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向中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和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借款有助于解决中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北京的黄村提标项目、魏善庄项目超概款项支付、黄村新建办公楼增建装修及污水处理厂站集控中心建设支出等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结算进度,项目早日投入运营。
本次借款事项相关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借款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第14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 琪
李 萍
张 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