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申请20亿元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宜,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该等事项的相关材料,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拟在偿还中建集团14亿元委托贷款后,由中建集团通过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20亿元国拨资金委托贷款,该事项已构成了关联交易。
2、本次委托贷款利率3.8%,参考1-5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符合国拨资金有偿使用要求,且利率定价公允。
3、本次委托贷款期限五年,到期后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后可以续期,符合公司内部审议程序要求。
4、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或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必要的,关联交易主要条款符合相关规定,资料齐全,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 谌 郑昌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