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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策影视:关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3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9:15至2019年12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策中心1号楼。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梅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13名(代表14名股东),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821,930,8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15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2,650,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3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280,7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65%。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12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1,118,2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2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21,930,8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1,118,2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邢超、阮曼曼

3、结论性意见: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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