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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4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9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9年12月23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12.5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79元/股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召开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栏等进行了公示,并针对此次公示设置专门的意见箱、邮箱,安排监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9年12月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3、2019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2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19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2019年12月20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9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和第六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7%,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公司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

2、相比2017年,2018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业绩水平,不低于公司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3、2018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业绩水平,不低于公司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4、2018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2月23日。

2、授予数量:1012.5万股。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6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

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4、授予价格:3.79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四批次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2020-2023)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要求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0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4)2020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1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4)2021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1%,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2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4)2022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3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4)2023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注: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限制性股

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2)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建筑业”门类下的“土木工程建筑业”,上述“同行业”平均业绩为中国证监会“土木工程建筑业”下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同时公司选取30家主营业务相近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的业绩对标企业。

序号

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1002116.SZ中国海诚16603637.SH镇海股份
2601800.SH中国交建17002060.SZ粤水电
3601390.SH中国中铁18601117.SH中国化学
4600629.SH华建集团19002542.SZ中化岩土
5601669.SH中国电建20603828.SH柯利达
6603017.SH中衡设计21603843.SH正平股份
7000928.SZ中钢国际22002375.SZ亚厦股份
8002781.SZ奇信股份23002135.SZ东南网架
9603887.SH城地股份24600496.SH精工钢构
10603698.SH航天工程25002469.SZ三维工程
11300492.SZ山鼎设计26002307.SZ北新路桥
12601618.SH中国中冶27000711.SZ京蓝科技
13601789.SH宁波建工28601226.SH华电重工
14002822.SZ中装建设29002431.SZ棕榈股份
15002789.SZ建艺集团30002663.SZ普邦股份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中国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若某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标准系数,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
标准系数10.850.5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可按上述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其当期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本计划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5)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 (万股)占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量 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吴光美董事长151.482%0.028%
崔从权董事、总经理151.482%0.028%
桑艳军纪委书记151.482%0.028%
叶平副总经理151.482%0.028%
李立新副总经理151.482%0.028%
吴越峰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151.482%0.028%
朱定华副总经理151.482%0.028%
陈志荣副总经理151.482%0.028%
张学明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151.482%0.02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合计159人)877.586.667%1.639%
共计(168人)1012.5100.00%1.89%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公司本次授予与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在授予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2.99元。经测算,本次授予的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万股)

授予数量(万股)股份支付费用 (万元)2019年(万元)2020年(万元)2021年(万元)2022年(万元)2023年(万元)2024年(万元)
1012.53027.3820.89971.28963.14587.44336.51148.11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

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日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68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2月2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8名激励对象授予101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8人,均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19年12月2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8名激励对象授予1012.5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的确定程序、获授条件成就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授予确认手续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东华科技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第六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5、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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