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授予的168名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3、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授予168名激励对象101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