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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传媒关于涉及与春秋时代诉讼案的执行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4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与春秋时代诉讼案的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25万元及违约金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判决执行尚未完毕,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2017年1月22日,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传媒”或“公司”)与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时代”)签订了《电影<霸天狼>联合投资合同书》,合同约定中视传媒和春秋时代合作投资制作《霸天狼》(最终公映许可证名称为《空天猎》),中视传媒为该片投资1,500万元,投资款交付18个月期限届满时,无论本片是否完成制作及发行,春秋时代应返还全部投资款及15%的投资收益共计1,725万元。2018年9月4日,中视传媒与春秋时代签署《补充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一个月至2018年9月21日。在约定期限内春秋时代未返还投资款及收益,应支付违约金。春秋时代法定代表人吕建民签署个人担保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中视传媒积极履行义务,支付投资款1,500万元,但春秋时代及吕建民均未履行返还义务。为维护中视传媒的合法权益,中视传媒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1,725万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请求判令被告吕建民对被告春秋时代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

案。(详见公告“2019-29”)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58891号]。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春秋时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视传媒投资款15,000,000元;

(二) 被告春秋时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视传媒支付投资收益2,250,000元;

(三) 被告春秋时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视传媒支付违约金(以17,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四) 被告吕建民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中视

传媒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五) 被告吕建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春秋时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22元,由被告春秋时代、吕建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告“2019-40”)

二、本次判决的执行情况

判决书生效后,春秋时代、吕建民未按照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中视传媒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请求如下:

(一) 请求依法执行春秋时代立即返还中视传媒投资款1,500万元;

(二) 请求依法执行春秋时代向中视传媒支付投资收益225万元;

(三) 请求依法执行春秋时代向中视传媒支付违约金(以1,7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四) 吕建民对春秋时代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 本案执行费用由春秋时代、吕建民共同承担。

三、本次判决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执行尚未完毕,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上述判决执行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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