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19-161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2月20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或“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投资”)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89号)、《关于对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91号)、《关于对史一兵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92号)、《关于对张令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93号)、《关于对卞世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94号)。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一、关于对万达信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2019年1月至3月,你公司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原控股股东万豪投资累计转出资金5.4亿元,向万豪投资合作方累计转出资金2.035亿元,转出资金发生额共计7.435亿元,收回资金1.63亿元,余额5.805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万豪投资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经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8月23日才披露万豪投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你公司也未在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就该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2、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你公司未在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反映万豪投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和短期借款同时少计5.805亿元;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少计1.7亿元,其他应收款少计4.105亿元,短期借款少计5.805亿元;合并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少计5.805亿元,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多计5.805亿元;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少计4.105亿元,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多计5.805亿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少计1.7亿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
你公司未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原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限期解决违规资金占用问题。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万豪投资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作为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万达信息资金,且未按规定配合万达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你公司累计转
出资金5.4亿元,向你公司合作方累计转出资金2.035亿元。万达信息向你公司和你公司合作方转出资金发生额共计7.435亿元,收回资金1.63亿元,余额5.805亿元。
你公司作为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万达信息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经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时,未主动告知万达信息董事会,未配合万达信息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你公司未按期履行承诺。你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公开承诺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返还占用资金不低于1.5亿元,2019年11月30日前返还占用资金不低于4亿元,2019年12月31日前将占用资金全部返还。但你公司未按期履行该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严格履行所做出的公开承诺,解决违规占用资金事项。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史一兵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作为万达信息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万豪投资累计转出资金5.4亿元;向万豪投资合作方累计转出资金2.035亿元。
转出资金发生额共计7.435亿元,收回资金1.63亿元,余额5.805亿元。万豪投资非经营性占用万达信息的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经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万达信息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同时是万豪投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你未及时向万达信息董事会报告上述事项,未按规定配合万达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万达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万豪投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负有主要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违规占用资金事项。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张令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作为万达信息原董事会秘书,对万达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万豪投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关于对卞世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作为万达信息原财务总监,对万达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万豪投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将积极釆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原控股股东解决违规占用资金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