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
永盛公司重大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货款35,735,989.09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用。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及广西永盛公司将依法对涉及债权进行追偿,能否实际收回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冀民终99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年6月,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西永盛公司”)就与沧州建投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建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沧州建投归还原告广西永盛公司多支付的货款35,735,989.09元,并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前述两项金额合计52,150,583.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见2018年7月1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本案一审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建投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多支付的货款35,735,989.0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553元,由被告沧州建投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7月1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三、本案二审情况
因不服一审判决,广西永盛公司和沧州建投均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二审审理已终结。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冀民终998号),具体内容如下:
二审法院认为沧州建投物流和广西永盛公司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400元,由沧州建投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1,800元,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9,600元,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及广西永盛公司将依法对涉及债权进行追偿,能否实际收回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民终998号)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