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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0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19-187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分别于2018年9月8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94),2019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5),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润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乌兰察布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及留购价款合计73,875,875.3元,其中包括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99,767,085元,逾期利息2,707,772元(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至付清款时止),及留购价款1,000元并扣除保证金28,600,000元;

(2)判令被告新疆开源公司在15日内向原告开具89,237,115.4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新疆开源公司超出期限未开票,被告乌兰察布公司、盛运环保、新疆开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2,308,567.65元;

(3)判令被告乌兰察布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4)判令被告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新疆开源公司、淮安中科公司对乌兰察布公司的上述全部租金、逾期利息、留购价款、诉讼费用、经济损失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全部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润疆公司持有的新疆开源公司52,000,000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原告享有对上述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

(6)判令原告对被告新疆开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 抵押设备清单附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原告享有对上述抵押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

(7)判令在被告乌兰察布公司全额清偿上述第1、2、3项款项之前,编号为国元租字( 2015)第0002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租赁物清单附后。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8日,原告国元融资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国元租字( 2015 )第0002号,约定:原告根据乌兰察布公司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要求选定并向出卖人购入相关物件,同时将该租赁物件出租给乌兰察布公司使用,乌兰察布公司同意租入该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金,租期五年,租息率6.65%每年,租金总额为155,740,109.29元,起租日为原告划出租赁物件转让价款之日(即2015年12月22日),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乌兰察布公司应按照《租金支付表》规定租金金额和支付日期支付租金。同日,原告与乌兰察布公司指定的供应商盛运环保签订了编号为国元买卖字(2015)第0002号《买卖合同》,以购买租赁物件。《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的全部义务,于2015年12月22日向供应商盛运环保集团公司支付了130,000,000元全部设备价款。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乌兰察布公司要求将原买卖合同的供应商盛运环保集团公司变更为被告新疆开源公司(原新疆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各方协商一致,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与乌兰察布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被告盛运重工公司、开晓胜、赵胜兰、盛运环保承诺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盛运环保、新疆开源公司、乌兰察布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盛运环保将其在该买卖合同中的权

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新疆开源公司,盛运环保集团公司对新疆开源公司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被告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淮安中科公司、新疆开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作为乌兰察布公司的保证人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安徽润疆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新疆开源公司52,000,000元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乌兰察布公司提供担保。新疆开源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作为抵押物为乌兰察布公司提供担保。截至到2019年2月15日,已经拖欠租金32,438,351元,逾期利息2,707,772元。被告新疆开源公司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原告开具设备增值税发票,但是截至到起诉之日,仍有89,237,115.44元设备价款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若新疆开源公司不按期开具发票,将会造成原告12,308,567.65元经济损失。综上,乌兰察布公司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逾期不偿还原告租金,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4426%。

5、上述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逾期利息及留购价款合计73,875,875.3元,并自2019年2月1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至款清款时止;

(2)被告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51,713.11元;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对被告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润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持

有的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52,000,000元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5)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6)驳回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1,1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6,179元,由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179元,被告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润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润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宁阳盛运环保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及留购价款合计44,104,252元,其中包括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59,458,487元,逾期利息2,644,765元(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至付清款时止),及留购价款1,000元,并扣除保证金18,000,000元;

(2)判令被告新疆开源公司在15日内向原告开具44,332,750.0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新疆开源公司超出期限未开票,被告乌兰察布公司、盛运环保、新疆开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114,862.07元;

(3)判令被告乌兰察布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

费用;

(4)判令被告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新疆开源公司、淮安中科公司对宁阳盛运公司的上述全部租金、逾期利息、留购价款、诉讼费用、经济损失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全部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润疆公司持有的新疆开源公司48,000,0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原告享有对上述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

(6)判令原告对被告新疆开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 抵押设备清单附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原告享有对上述抵押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

(7)请求判令在被告宁阳盛运公司全额清偿上述第1、2、3项款项之前,编号为国元租字(2015)第000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租赁物清单附后。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8日,原告国元融资公司与被告宁阳盛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国元租字(2015)第00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宁阳盛运公司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要求选定并向出卖人购入相关物件,同时将该租赁物件出租给宁阳盛运公司使用,宁阳盛运公司同意租入该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金,租期五年,租息率6.65%每年,租金总额为137,332,315.04元,起租日为原告划出租赁物件转让价款之日(即2015年12月22日),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宁阳盛运公司应按照《租金支付表》规定租金金额和支付日期支付租金。同日,原告与宁阳盛运公司指定的供应商盛运环保签订了编号为国元买卖字(2015)第0001号《买卖合同》,以购买租赁物件。《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供应商盛运环保支付了120,000,000元全部设备价款。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宁阳盛运公司要求将原买卖合同的供应商盛运环保公司变更为被告新疆开源公司(原新疆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各方协商一致,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与宁阳盛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被告盛运重工公司、开晓胜、赵胜兰、盛运环保公司承诺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盛运环保、新疆开源公司、宁阳盛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盛运

环保公司将其在该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新疆开源公司,盛运环保对新疆开源公司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淮安中科公司、新疆开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作为宁阳盛运公司的保证人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安徽润疆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新疆开源公司48,000,000元股权作为质押物为宁阳盛运公司提供担保。新疆开源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作为抵押物为宁阳盛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到2019年2月15日,已经拖欠租金26,948,304元,逾期利息2,644,765元。被告新疆开源公司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原告开具设备增值税发票,但是截至到起诉之日,仍有44,332,750.04元设备价款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若新疆开源公司不按期开具发票,将会造成原告6,114,862.07元经济损失。综上,宁阳盛运公司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逾期不偿还原告租金,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3384%。

5、上述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逾期利息及留购价款合计44,104,252元,并自2019年2月1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损失至款清款时止;

(2)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30,872.89元;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对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润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持

有的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48,000,000元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5)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 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6)驳回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3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321元,由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321元,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润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其他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典当7213.19万元一审判决可上诉1、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当金7000万元、综合费用1785000元、律师费21万元及违约金(以尚欠当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当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2、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追偿; 4、驳回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8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8892元,由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融资租赁1599.5万元二审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二审判决费1800元由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融资租赁1320.11万元二审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二审判决费1657元由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融资租赁770.36万元二审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二审判决费925元由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融资租赁1277.95万元二审判决1、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 2、发回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预收上诉人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予以退回。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638.97万元二审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二审判决费925元由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 本案为终审判决

四、上述诉讼、仲裁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未判决和未执行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民初579号

2、《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民初580号

3、《民事判决书》 (2019)皖08民初402号

4、《民事判决书》(2019)皖01民终3857、3858、3859、3860、3861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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