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所审议的青岛澳柯玛智慧园区有限公司增资事项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基于独立判断,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青岛澳柯玛智慧园区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其未来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青岛澳柯玛智慧园区有限公司本次增资事项。
独立董事:吴尚杰 王爱华 王炬香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