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拟向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位于临海市朝庄路合计金额1,642.95万元的土地和房产系正常的交易行为。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蔡礼永先生、谢瑾琨先生和沈利勇先生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对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独立董事签名:
陈智敏: 毛美英: 周岳江: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