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19-20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编号:临2019-033)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9)京0105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
被 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华业资本向原告华鑫证券支付“17华业资本CP001”债券到期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16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华业资本向原告华鑫证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2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10. 8%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华业资本支付律师费;
4、请求判令被告华业资本支付保全保函费;
5、请求判令被告华业资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二、(2019)京0105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
原告华鑫证券与被告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兑付“17华业资本CP001”融资券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216万元,具体形式为支付本金2,000万元和利息144万元至原告华鑫证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华鑫证券鑫享稳健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支付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72万元至原告华鑫证券作为管理人管理华鑫证券鑫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2,144万元为基数,支付至原告华鑫证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华鑫证券鑫享稳健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1,072万元为基数,支付至原告华鑫证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华鑫证券鑫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上均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 2%计算);
3、驳回原告华鑫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 0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华业资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非最终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0105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