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19-207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案件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编号:临2019-009号),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华业资本关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的(2019)京0105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保险”)
被 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华业资本CP001”短期融资券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6万元(自2017年10月13日起计至2018年10月13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3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承担的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5,376.63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2019)京0105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百年保险与被告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百年保险支付17华业资本 CP001融资券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6万元;
2、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百年保险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本判决第一项的投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算);
3、驳回原告百年保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36元,由被告华业资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非最终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