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19-206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 2019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0),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的(2019)京 0105 民初 5803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 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
被 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华业资本向原告银河金汇兑付17华业资本CP001融资券本金4,995万元;
2、判令被告华业资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2019)京 0105 民初 5803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银河金汇与被告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向原告银河金汇兑付17华业资本CP001融资券本金4995万元,具体形式为支付至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银河盛汇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550元,由被告华业资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非最终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5 民初 580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