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9-065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501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8,660万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110万股,每股发行价3.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397.3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8,387,830.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5,585,169.82元(其中含各项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103,269.8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2月9日到账,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9YCMCS10309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嘉泽新能及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兰考熙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嘉泽新能(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甲方二)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056609436,截至2019年12月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焦家畔100MW风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置换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
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迪、黄洁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上月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一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嘉泽新能(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兰考熙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甲方二)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056363659,截至2019年12月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兰考兰熙50MW风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置换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
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迪、黄洁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上月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一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一)嘉泽新能及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嘉泽新能及全资子公司兰考熙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