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转债到期赎回及摘牌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到期日和到期赎回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4日
? 到期赎回金额:106.00元人民币/张(含税)
? 资金发放日: 2019年12月25日
? 可转债摘牌日: 2019年12月25日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17号文核准,于2014年12月2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总额98,000万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即2014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转债简称为“格力转债”,可转债交易代码为“110030”。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格力转债到期赎回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到期赎回方案
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每张格力转债到期赎回金额为106.00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到期赎回债权登记日
本次到期赎回的对象为:截至2019年12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格力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赎回金额:106.00元人民币/张,资金发放日:2019年12月25日。
四、到期赎回办法
格力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格力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可转债和转股摘牌日:2019年12月25日
自2019年12月11日起,格力转债已停止交易。自2019年12月25日起,格力转债将停止转股。自2019年12月25日起,格力转债和格力转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到期赎回金额为106.0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104.80元人民币(税后)。本期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到期赎回实际派发金额为106.00元人民币。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其他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756-8860606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