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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土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9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远征”)于近日收到灌云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灌应急罚[2019]22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9年11月28日,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第二工作组对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企业已停产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有效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二)二氧化硫库房内未设置通风设施;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以上事实(一)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建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七万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二)(三)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征,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依

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九万九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决定给予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子公司江苏远征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2、目前,江苏远征已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并结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

3、本次行政处罚对江苏远征当期效益有一定的影响,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要求子公司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备查文件

1、灌云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灌应急罚[2019]220号)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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