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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8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人”)为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债务人”)及全资子公司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日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中科星城及格瑞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授信及借款等融资事项增加担保额度30,000万元,合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60,000万元,期限为自2017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分配到两个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中科星城及格瑞特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债权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浦发银行在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6日止的期间内与中科星城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浦发银行与中科星城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上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0,000 万元为限。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除了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6,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50%。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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