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有关规定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 法律、法规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并取代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本制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