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7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通知:新盛工贸以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否决其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违反湖南昱成持股目的的合同约定、与设定的义务不符、湖南昱成无权对新盛工贸延长经营期限进行表决为由,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522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杨世江、钱梅花、王东、徐敬瑜、杜生枝、牛东继,新盛工贸自然人股东。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于2019年8月10日及2019年9月27日形成的关于延长原告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经营期限自2019年8月15日至2039年8月15日;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有关新盛工贸2019年8月10日和2019年9月27日分别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会议决议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和9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9(临)-32)和《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3)。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亦暂不会对新盛工贸的存续造成不确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新盛工贸《民事起诉状》;
2、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522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