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口岸广银大厦1718-06,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飞马投资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其持有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飞马”)股票合计17,938,434股,占*ST飞马股本的1.09%,涉及金额6,216.02万元。飞马投资未能在上述减持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飞马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