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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6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当前公司所属汽车行业整体下滑背景下,调整“年产50万套欧IV及以上低排放发动机电子节气门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地点,并重新由母公司奥联电子负责实施推进,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需要,有利于节约投资规模,推动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

六、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0万元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吴新开、张松柏、吴海鹏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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