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公司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欣投资”)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总额度以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借款方式为公司直接向奥欣投资借款或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奥欣投资申请借款,借款利率不超过公司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利息自借款金额到账当日起算,按照实际借款天数支付,且可选择分批提款、提前还本付息。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奥欣投资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正春 李青原 王礼伟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