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安控科技股票代码:300370
信息披露义务人:俞凌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联慧路101号xxxx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徐辉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虞师里双莲大楼xxxx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东明路301号中瑞曼哈顿xxxx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2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安控科技 | 指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俞凌 |
一致行动人 | 指 | 徐辉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俞凌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辉先生转让公司11,217,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17%。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情况
姓名 | 俞凌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1010819660718XXXX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联慧路101号xxxx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号楼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基本情况
姓名 | 徐辉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3030219711130XXXX |
住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虞师里双莲大楼xxxx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东明路301号中瑞曼哈顿xxxx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它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
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2019年11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俞凌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徐辉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2019年12月9日,俞凌先生与徐辉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4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不可撤销的全权委托给徐辉先生行使,徐辉先生同意接受委托。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合计185,907,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42%。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其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2019年11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12月19日前(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996,6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8%)转让给徐辉先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徐辉先生转让公司11,217,000股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1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已与徐辉先生签署的《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于2019年12月19日前(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7,779,6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1%)转让给徐辉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离任董事六个月期满股票解除限售6个交易日内,俞凌先生将继续将115,431,849股股份转让给徐辉先生拟指定其控制的主体。届时,徐辉先生拟指定其控制的主体与俞凌先生双方另行签属该部分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表:
姓名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 (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持股数 (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俞凌 | 无限售流通股 | 18,996,688 | 1.98 | 7,779,688 | 0.81 |
高管锁定股 | 166,910,952 | 17.44 | 166,910,952 | 17.44 | |
徐辉 | 无限售流通股 | 0 | 0.00 | 11,217,000 | 1.17 |
合计 | 185,907,640 | 19.42 | 185,907,640 | 19.42 |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一致行动人徐辉先生转让公司11,217,000股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17%)。本次权益变动明细如下:
减持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俞凌 | 大宗交易 | 2019年12月16日 | 3.060 | 11,217,000 | 1.17 |
合计 | -- | -- | -- | 11,217,000 | 1.17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74,690,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5%),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166,910,952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5.55%,占公司总股本的17.44%。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俞凌 | 集中竞价 | 2019年7月26日 | 3.289 | 5,775,800 | 0.60 |
集中竞价 | 2019年7月29日 | 3.241 | 6,395,620 | 0.67 | |
大宗交易 | 2019年7月29日 | 2.941 | 10,998,100 | 1.15 | |
大宗交易 | 2019年7月30日 | 2.910 | 4,301,900 | 0.45 | |
集中竞价 | 2019年11月21日 | 3.112 | 6,703,200 | 0.70 | |
集中竞价 | 2019年11月22日 | 3.148 | 2,465,676 | 0.26 | |
合计 | -- | -- | -- | 36,640,296 | 3.83 |
注: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及《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计划自2018年2月2日起6个月内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俞凌先生拟增持不超过500万股且不低于250万股,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8),俞凌先生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25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了2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
鉴于俞凌先生于2019年7月29日将上述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的260万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则》”)中第二条之第二款“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故俞凌先生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7月29日剔除前述260万股后,不存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减持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除上述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它买卖安控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俞凌签署日期:2019年12月1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安控科技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俞凌签署日期:2019年12月1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 |
股票简称 | 安控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37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俞凌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联慧路101号xxxx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85,907,640股 持股比例:19.4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股数:11,217,000股 持股比例:1.1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不排除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俞凌签署日期: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