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在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进行风险投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静 | 袁樵 | 裘益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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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