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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联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的审计独立性,也有利于更好的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凌云”)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万元,保函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额度期限1年。由公司对该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以上担保由南京凌云股东大连爱源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其对南京凌云的持股比例为对应的债务金额提供反担保。以上担保与反担保均未收取担保费用。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为南京凌云提供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借款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借款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本次借款事项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借款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永泽 迟维君 吕功华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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