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说明(其中包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有关募集资金的两个议案涉及事项的咨询意见),我们作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候选人栾依峥先生的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后,我们认为其具备出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郭珈均先生不再出任财务总监属正常的工作调整,其与公司之间并无矛盾分歧。同意郭珈均先生不再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同意聘任栾依峥先生出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15亿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将110,692.43万元募集资金投入全资子公司华熙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实施“华熙天津透明质酸钠及相关项目”的方式,由增资调整为无息借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及实施节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管理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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