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3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规定。
2、经审核,公司业绩已满足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均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达成。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12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588.5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以增资形式投入募投项目,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使用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蓝天碧水、九江八里湖、洪城环保进行增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