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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4

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提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对转让原址土地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了解和事前审查,本次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佛慈集团转让原址土地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重组整合,促使公司聚焦制药主业,降低公司后续资金压力和涉税风险。本次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以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其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授权关联方使用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了解和事前审查,本次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佛慈集团授权使用注册商标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变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宋 华 石金星 刘志军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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