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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4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将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基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综合评估,拟变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以往年度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公司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专业团队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瑞华进行了事先沟通。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概况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90676050Q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2年02月09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说明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因此同意向董事会提议变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分别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变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变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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