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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投能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3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9-050号转债代码:110061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75号)核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3,200,000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996,8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11月15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字XYZH/2019CD402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及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参股公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及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开户行账号存储金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510018708360515088383,996,799,999.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51001458208050067640截至本公告日,川投能源尚未向雅砻江公司增资

甲方: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就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0187083605150883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并向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增资且用于杨房沟水电站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各方同意,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不得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用于在乙方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等限制使用的业务,乙方亦不得为甲方募集资金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办理前述业务。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因乙方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导致丙方无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而给丙方造成监管责任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0145820805006764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并向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增资且用于杨房沟水电站建设项目的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各方同意,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不得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用于在乙方办理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等限制使用的业务,乙方亦不得为甲方募集资金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办理前述业务。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因乙方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导致丙方无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而给丙方造成监管责任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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