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吴文忠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相应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56元/股调整至6.88元/股,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对原激励对象吴文忠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拟定为6.88元/股,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原激励对象吴文忠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8,24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88元/股,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可以将商业汇票统一存入合作银行进行集中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原 浩:
李兴尧:
李 欣: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