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对公司和全体股东以及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同等金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秉成(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里安(签字):_______________
冯学锋(签字):_______________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