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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1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公司拟对《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审核后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决定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审核后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决定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三)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30%,单项委托理财运用资金总额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三)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单项委托理财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

特此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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