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广西大美大新旅游有限公司
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华邦颐康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邦颐康”)收购广西大美大新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大新公司”)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参考华邦颐康2018年10月收购大美大新公司75%股权时的定价并最终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本次关联交易系一致行动人名下旅游资产的整合,有利于公司借助华邦颐康这一平台对旗下旅游板块公司资产、资金等施行一体化管理,提升公司对旅游资产的管理水平与运营效率,将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邦颐康收购大美大新公司5%的股权。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武文生、郝颖、梁爽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