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常州市金坛金鸥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鸥水处理”)、海鸥冷却技术(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鸥亚太”)于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2月9日累计收到和确认政府补助资金3,647,171.04元人民币(未经审计)。具体明细如下:
(一)与收益相关的补助明细表:
序号 | 项目 | 时间 | 补助金额(元) | 补助依据 |
1 | 增值税退税 | 2019.4-2019.11 | 1,250,380.91 | 注 |
2 | 2018年企业知识产权专项奖励 | 2019.4.11 | 4,000.00 | 苏西高发[2019]1号 |
3 | 海鸥亚太2017年股利退税 | 2019.6.24 | 349,980.99 | 财北国税内湖综所一字第1080955472号 |
4 | 海鸥亚太2018年股利退税 | 2019.7.8 | 462,741.42 | 财北国税内湖综所一字第1080955762号 |
5 | 2018年度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境外投资 | 2019.8.6 | 100,000.00 | 武商发[2019]36号 武财工贸[2019]12号 |
6 | 2019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 2019.10.31 | 20,000.00 | 苏财行[2019]34号 |
7 | 2018常州市经贸发展“走出去”专项资金 | 2019.12.9 | 428,300.00 | 常商经[2019]377号 |
8 | 2019常州市专利资助经费 | 2019.12.9 | 1,000.00 | 武市监[2019]50号 武财工贸[2019]21号 |
合 计 | 2,616,403.32 |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同时废止。金鸥水处理从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6〕52号享受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二)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明细表:
序号 | 项目 | 时间 | 补助金额(元) | 补助依据 |
1 | 政府拆迁补偿款 | 2019年4月-2019年12月 | 1,030,767.72 | 2012年,公司分别与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租赁和扩建协议书”、与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湖街道办事处”)签订“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与补偿协议”。经发区管委会对公司原邹区镇仕尚村厂区(地号:5101003)及邹区镇长汀村厂区(地号:5107001)地块进行拆迁和收储,并提供位于祥云路16号地块(地号:212201004)作为置换,同时西湖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拆迁补偿。公司先将收到政府部门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2014年,项目结算余额计入递延收益,按照所建造或购买的资产使用年限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其中2017年度以前计入“营业外收入”,2017年开始计入“其他收益”)。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前述搬迁补偿事项结余的递延收益余额为2,054.93万元, 2018年度自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的金额为137.44万元, 2019年度自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的金额为137.44万元,预计上述事项2020年度自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的金额为137.44万元。 |
合 计 | 1,030,767.72 |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划分上述各类政府补助类型,并确认和计量上述事项。上述政府补助中,309.39万元作为其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55.33 万元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本次公告的政府补助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