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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将已销售的电量享有获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权利委托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 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关于公司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议案的事项

1.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向上交所、银行间交易市场协会申请发行ABS、ABN,注册储架各100亿元,发行额度合计100亿元,发行期限3年。由平安证券设立并管理的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募集资金用于满足相关提供应收账款资产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公司同意委托集团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业务,委托代理的资产规模为15.83亿元,期限3年,集团公司不收取委托费用。

2.集团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委托集团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拓宽融资渠道;集团公司不收取委托费用,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3.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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