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聘任公司总经理和提名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情况、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事项和公司委托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聘任公司总经理和提名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拟任公司总经理和第八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简介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公司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员。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1.高平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相关条件,同意聘任高平为公司总经理。
2.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高平先生具备出任公司董事的相关条件,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的事项
公司本次吸收合并事项,能够优化整合内部资源综合利用业务板块,降低营运成本,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被吸收合并的全资子公
司,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均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两家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事项。
三、公司委托集团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一)关联交易事项的内容
1.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向上交所、银行间交易市场协会申请发行ABS、ABN,注册储架各100亿元,发行额度合计100亿元,发行期限3年。由平安证券设立并管理的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募集资金用于满足相关提供应收账款资产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公司同意委托集团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委托的资产规模为15.83亿元,期限3年,集团公司不收取委托费用。
2.国家电投集团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公司将获得电价补贴收益的权利委托集团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回收,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专项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