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质,具有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同时满足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聘任兴华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聘请兴华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2. 本次聘请审计机构涉及的相关议案如获董事会表决通过,还需要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 敏 刘凯湘 张云岭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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