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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楚电子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0

证券代码:688188 证券简称:柏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8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楚电子”)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9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68.58元,募集资金总额1,714,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2,812,924.52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11,687,075.4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319号)。据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500.00万元增加至10,000.00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制定了《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该《章程草案》自公司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于2019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上市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293号文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19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市场总监及本章程规定或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无形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增加第四十三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
按照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第四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披露原因及后续方案。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否则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该关联股东回避申
请,董事会需将该申请通知有关股东;……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至50%(不含本数);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至50%(不含本数);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至50%(不含本数);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至50%(不含本数),且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至50%(不含本数),且超过1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至50%(不含本数),且超过1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加第一百一十四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进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除外):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不超过1%的交易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不超过1%的交易。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款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
联董事予以回避。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市场总监及本章程规定或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话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确认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确认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送出的,被送达人接到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顺延。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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