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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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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一致认为:

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后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一致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审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4-2

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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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代 旭:

张陶勇:

钟林卡:

2019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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