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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业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0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9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19年10月16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的公告》(编号:临2019-165),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京03执9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新盛”)

被 执 行人:北京国锐民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锐民合”)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

案 由:执行

二、(2018)京03执9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56178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56179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56180号及(2018)京中信执字0166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执70号执行裁定指定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国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人民币七亿六千二百八十八万零七百八十元及违约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国锐民合持有的映雪吴钩18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予以评估,并于司法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已流拍,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一亿四千六百三十五万零八百零六元四角六分。本案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国锐民合持有的映雪吴钩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冻结。

二、被执行人国锐民合持有的映雪吴钩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归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所有,以抵偿长城新盛的债务人民币一亿四千六百三十五万零八百零六元四角六分。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时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京03执9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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