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自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
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9年12月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本激励计划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