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19-008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83号)核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贝斯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3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1,77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797,400.0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977,600.00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11月 11 日出具了“ 会验字【2019】7999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安”)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用途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1 | 贝斯美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 加氢系列、二甲 | 3901140029200180882 | 179,371,214.19注 |
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 | 戊灵系列、甲氧虫酰肼系列产品技改项目 |
2 | 江苏永安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 | 3901140029200183863 | 0.00 | |
3 | 贝斯美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加氢系列、二甲戊灵系列、甲氧虫酰肼系列产品技改项目 | 8114701014600318798 | 100,000,000.00 |
4 | 江苏永安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8114701011986666666 | 0.00 | |
5 | 贝斯美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新建企业研发 中心技改项目 | 3320020110120100161213 | 100,000,000.00 |
6 | 江苏永安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3320020110120100161930 | 0.00 | |
7 | 贝斯美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 营销网络 扩建项目 | 19517001040009999 | 30,000,000.00 |
合计 | - | - | - | - | 409,371,214.19 |
注:该募集资金账户存放金额还包含尚未支付的上市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发行上市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绍兴贝斯美和江苏永安或仅为绍兴贝斯美,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建投。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3901140029200180882 ,截至2019年12月2日,该专户余额为179,371,214.19 元;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3901140029200183863,截至2019年12月2日,该专户余额为 0.00 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加氢系列、二甲戊灵系列、甲氧虫酰肼系列产品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于工作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8114701014600318798 ,截至2019年12月2日,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8114701011986666666 ,截至2019年12月2日,该专户余额为0.00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加氢系列、二甲戊灵系列、甲氧虫酰肼系列产品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并
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3320020110120100161213 ,截至2019年12月2日,该专户余额100,000,000.00元;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320020110120100161930 ,截至2019 年12月2日,该专户余额为 0.00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新建企业研发中心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5、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上述任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8、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9、甲方应在首次用款前向乙方提供签章完整的《资金使用审批授权人签字样本》(以下简称“授权签字样本”),并电话通知乙方,乙方以此作为划款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审核的依据。乙方仅对划款指令做表面形式审查,并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如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将新的《授权签字样本》发送至乙方,并通过电话与乙方确认,乙方收到变更后的《授权签字样本》,样本生效,乙方按照变更后的授权签字样本办理资金划付,原《授权签字样本》在新《授权签字样本》生效同时废止。
10、甲方以传真形式(乙方需留存复印件)或邮件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出具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中需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号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
11、乙方在收到甲方一或甲方二的划款指令时,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根据划款指令对资金划转。甲方一与甲方二发生资金划转指令纠纷的,与乙方无涉。甲方对其提供的划款指令的真实性负责。
12、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3、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4、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5、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6、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7、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9517001040009999 ,截至 2019 年1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营销网络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