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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0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与保利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保利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存贷款利率等于或优于商业银行提供的存贷款利率;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公司因日常业务经营需要拟与关联企业武汉众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南宁公司因日常业务经营需要拟与关联企业广西领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日常性经营行为,符合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业务经营需要。

公司事前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获得了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表决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因此,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独立董事: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丁慧平

2019年12月9日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丁慧平

2019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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