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2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拟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不超过3,500万元用于偿还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来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起算)的部分银行贷款;拟使用超募资金1,7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的实经营需要,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子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炳荣 孙佩学 计小青
日期:2019年12月9日